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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节能环保产值达4000亿

2017-05-08 08: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节能环保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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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态修复和保护市场

水土流失治理领域,探索企业化运作,实现水土流失治理和管护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市场发展。重点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流域治理领域,逐步建立以水质水量为核心的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水系建设,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实施系统整治,重点推进流域生态保育、河段治理和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生态清淤与底泥整治、河道保洁、排水设施清疏、水库流域污染源防治、地下水环境修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人工湿地等生物净化、河道两岸截污等系列工程。

生态修复领域,实施城市公园保护与维护、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与修复、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城市绿道建设、废弃矿区和山体生态修复、裸露土地复绿、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等工程。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发展,推进矿山、化工重污染企业等遗留场地土壤污染整治。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

植树造林领域,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重点抓好“四区三带”造林以及沙化区域防风固沙林的修复,对重点区位生态公益林中的经济林、无林地等进行改造和补植造林。发展森林碳汇,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碳汇项目造林。

(十一)节能节水服务市场。结合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以火电、钢铁、水泥、建陶、石化、氧化铝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节水市场建设。在耗水量大的服务企业以及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项目中开展节水改造。在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节能和节水改造。

(十二)生态环保设计咨询服务市场。积极推动企业环境顾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与评估、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监理、环境审计、生态环境规划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合法调查、碳排放第三方核查、能源审计、节能节水评估等专业化咨询服务。

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三)规范市场秩序。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注册审批流程。

(十四)完善招投标管理。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统筹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公共资源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管,规范环境基础设施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招投标阶段引入外部第三方咨询机制,识别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平衡各方风险分担比例,推动风险承担程度与收益对等。加强从项目遴选、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整体优化,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和降低成本。

(十五)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相关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公开,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由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探索对诚实守信的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推动环境信用体系与其他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

(十六)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布本辖区内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排污单位应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布企业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十七)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环保督政约谈工作力度,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环保责任意识。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立案移交、行政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对故意编造、篡改环境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十八)强化监督和行业自律。在环境公用设施领域,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重点对运营成本、服务效率、产品质量进行监审,研究探索中标价格跟踪披露机制。推动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开展同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参考标准,有效遏制恶性竞争。

五、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十九)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上下级政府事权与支出配的基础上,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列为各级财政保障范畴。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立节能环保专项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形成支持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建设。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加大推广绿色产品。

(二十)加大收费和价格政策支持。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覆盖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应包括污泥处理与处置成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认真落实环保电价政策。完善环境服务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公共资源的公开竞价及拍卖方式,形成价格水平随供求关系波动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二十一)落实税收和土地优惠支持政策。落实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实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项目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和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以及沙化整治的土地,给予增加用地指标等优惠政策。

(二十二)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支持。发展绿色信贷,推进银企合作,积极支持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鼓励各级政府为节能减排、循环发展、生态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财政担保,放大商业银行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上市。

(二十三)拓宽融资渠道。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能由市场提供的,都可以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市场化风险规避与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民营林场等经营主体参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建设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节能环保企业。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四)培育壮大骨干企业。鼓励传统优势制造企业适应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升级、产品转型向节能环保装备制造领域拓展。支持节能环保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推进节能环保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差异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专精特新企业。鼓励有条件产业集聚区以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及服务为主导开展链式招商,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发展集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孵化、推广、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节能环保产业集群。

(二十五)创新体制机制。改革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体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示范和引导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户承包林地集中连片经营。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政、事、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环境质量分级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企考核制度,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领域,稳步提高投入比例,加大对企业节能、环保的考核力度,构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二十六)强化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科技创新,支持环保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进一步加强以企业为主导的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技术研发、融资、综合服务等自我能力。

(二十七)推进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外、省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对话交流,鼓励先进环保企业投资,鼓励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多边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跟踪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水平。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抓住机遇“走出去”,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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