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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

2017-05-08 13:25来源:浙江省环保厅关键词: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检测市场监测市场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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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选择”的原则,凡是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环境监测检测单位均可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要求,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鼓励全社会环境监测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服务。

二、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检测工作,并按照“谁监测谁负责”原则,对各项监测数据、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的结论和建议。监测检测单位原则上要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同时要规范收费项目,尽量降低和减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地要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检测单位的培育、引导和监管,不定期地开展对监测检测单位服务质量的检查,规范监测检测行业行为,促进监测检测单位监测能力和质控水平的提高。要认真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严肃查处监测数据结论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号)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同时要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环保监测部门财政足额保障,确保监测队伍稳定和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 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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