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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下降到42.8%左右。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加强进口煤炭质量监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如无特别说明,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削减散煤利用
削减散煤利用量,杜绝散煤无处理排放现象,到2020年,发电和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达85%以上。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再审批城市禁燃区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等高污染燃料项目。到2017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发展热电联产,在条件具备地区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同步配套建设高效、快捷的热力管网。到2020年,确保全省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3.发展清洁高效煤电
全面完成全省在役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升级改造,实现煤电装机清洁化、高效化。调整煤电内部结构,推进煤电产能置换,关停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快地方热电老旧低效机组淘汰关停。地方热电厂淘汰全部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高温高压及以上背压机组比重超过50%。到2020年,全省30万千瓦以上煤电平均供电煤耗控制在295克标煤/千瓦时以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4.发展清洁能源
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全面拓展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煤制气等气源供应,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建设。到2020年,完成省级干线环网建设,除部分海岛县外,实现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160亿立方米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提高至10%左右。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光伏装机容量争取达到800万千瓦左右,生物质(垃圾)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21%左右。创造条件有序推进核电安全发展。加快建成三门核电一期,积极推进三门核电二期、三期,三澳核电一期的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象山核电、三澳核电二期前期工作,保护龙游核电厂址。深化海岛核电研究,适时启动第四代核电(高温气冷堆)厂址适应性研究。探索我国沿海地区核电与地区融合发展的新方式。到2020年,建成三门核电一期250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达到900万千瓦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
5.合理接纳区外来电
统筹协调外购电和省内电源,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到2020年,“外电入浙”比例稳定在30%左右。为适应核电、省外来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增强电网储能和调峰需要,“十三五”期间,建成仙居抽水蓄能电站150万千瓦,力争建成长龙山抽水蓄能电站首台机组35万千瓦。力争开工宁海、缙云等抽水蓄能电站。到2020年,全省抽水蓄能发电装机达到493万千瓦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6.推进能效提升
加快推广余热余压利用成熟技术,到2020年余热余压机组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利用达到较高水平。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推广节能电器和绿色照明,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到2020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完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二)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统筹区域环境资源。
1.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原则上禁止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实行严格的能评和环评审查,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削减替代制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2.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强化规划环评,引导全省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县以上城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推动重大项目向优先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集中。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推动传统产业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开展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园区,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抓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的实施,以钢铁、水泥、造纸、化纤、印染、铅蓄电池、化工、制革、砖瓦、电镀等十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开展全省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的调查,推进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作坊)的取缔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加快落后生产能力退出,实现规范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4.推行清洁生产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继续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全省90%以上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到2020年,全省新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000家、绿色企业250家,对10家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5.推进园区生态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我省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培育5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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