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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深入开展VOCs治理

2017-05-16 10:1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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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完善机动车脱硝还原剂供销体系。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指导各地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2.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推进老旧车淘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出台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鼓励车主淘汰老旧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3.提升燃油品质

推广国Ⅵ标准车用油品,2018年起,率先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推广应用浙Ⅵ标准汽油。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加快提升普通柴油品质,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以下简称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4.发展清洁交通

推广应用节能和以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为主的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全省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车辆达50%以上。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分别达70%、40%以上。加快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力争2017年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到2020年,建成充电(加气)站1000余座、充电桩21万个以上,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参与。

5.实施道路畅通工程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予以淘汰。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清洁能源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治理城市扬尘和烟尘,开展服务业废气治理。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即建筑工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和管理场100%硬化、出工地渣土垃圾运输车100%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同时定期冲洗主要施工路面;对暂不开发的土地100%采取临时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拆除工程100%洒水。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乱丢弃行为的管理查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保证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有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环卫保洁清运机制。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到62%以上。加强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办。

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城市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以上,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对企业煤堆场、卸煤场所等采取防风抑尘管理。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等全面启动防风抑尘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海港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杭州铁路办事处。

4.严格控制餐饮油烟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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