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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深入开展VOCs治理

2017-05-16 10:18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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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

1.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建立完善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省级有关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等环杭州湾各市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合作,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报和会商。做好互联网大会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以及2022年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建设浙江省城市大气环境综合自动监测站、区域大气环境移动监测系统,在现有城市站位基础上建设城市颗粒物化学成分监测网及光化学监测网。开展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在新型城镇化试点镇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能力,11个设区市及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须具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大型石化、化工园区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依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等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其量值的准确可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3.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搭建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整合国家、省、市、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及区域站、背景站和超级站数据,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健全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应急办、省气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工程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完善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订制鞋、工业涂装工序、化学纤维工业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鼓励各地按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区域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船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大对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以及港口码头岸电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五)实施考核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评估总结。在2018年中和2020年底,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省内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臭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物监测计量技术研究,完善大气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保障监测数据可溯源性。研制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浙江生态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建设、省统调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改造、重点工业行业清洁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粉碎还田、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九大重点工程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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