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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降低区域污染负荷。
1.完成电力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到2017年底,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及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实现烟气超低排放。新(改、扩)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对于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须按期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参与。
2.开展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旁路取消工作,2017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设施旁路。2020年6月30日前,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开展烧结机废气处理设施深度改造,到2020年,现有烧结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2)水泥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推广使用高效、成熟的脱硝技术和除尘技术,2017年底前,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玻璃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开展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改造,玻璃熔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鼓励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和太阳能电池玻璃生产企业实施燃料替代,现有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到2020年,玻璃行业主要大气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4)工业锅炉废气清洁排放改造。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除尘措施,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2017年底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6月30日前,全省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的烟气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除外)烟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加大烟气治理力度,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列入“十三五”淘汰计划的工业锅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鼓励现有在役时间长、高污染、低效率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节能环保锅炉替代,鼓励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以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制鞋、储运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新、改、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双达标。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1)推进石油和化工行业达标排放治理。重点推进石化、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污减排。鼓励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优化生产工艺过程,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现LDAR体系长效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提升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水平。现有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生产企业应严格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全面推进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改造。到2020年,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40%以上;到2020年,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2)推进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推进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卷材制造、电气机械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深入实施《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大力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和水性胶黏剂,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优化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3)开展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实施《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和低(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减排。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4)开展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积极探索溶剂替代技术,推进水性树脂替代和无溶剂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和应用,从源头消除有机溶剂污染。优化生产工艺和设备,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加强有机废气的回收和治理。到2020年,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5)开展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水性胶黏剂等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降低溶剂型胶黏剂的使用比例。改进生产工艺,推广用胶量少或配套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的工艺、设备。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6)开展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毒、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规范挥发性原料储存。鼓励纺织染整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商联合开发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定型、印花、涂层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工艺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废气收集系统,并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适宜、高效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到2020年,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7)加强储运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液化品(油品)密闭装卸。加大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装置安装率100%,并维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8)推进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制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推进企业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治理方案。规范园区的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工业园区(聚集区)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实现“一厂一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4.开展其他工业污染源治理改造
加大对其他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集中力量对全省涉气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采取清洁生产改造、污染深度治理等措施,限期整治改造;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责令关闭。到2020年,其他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幅度削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5.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大力推进燃煤锅炉和自备电站“煤改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业天然气价格,引导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加快城乡电气化,引导用能企业“煤改电”、“油改电”,第三产业全面推行“煤改电”。在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微晶玻璃等行业推广电窑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6.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控制
贯彻落实《消耗臭氧物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加强OD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ODS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幅减少ODS的使用量。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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