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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05-18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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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耕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实施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市相关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4.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自2017年起,各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5.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严控工矿污染、农业污染及生活污染。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延伸阅读:

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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