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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降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强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需符合国五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进一步强化新车环保质量达标管理。优化在用车结构,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措施淘汰老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的实施奖励。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推进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开展实施,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监管,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0%、1.2%、40%、42%。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65%。完成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实施全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省内高速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力争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器快充站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杭州、宁波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000公里。加快公交优先战略,新增公交车辆1000辆,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1000个。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按照《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浙政办发〔2014〕160号),完成8台409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力争完成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推进电力绿色调度,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设施运行效率低的问题,推进煤电机组全工况脱硝。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完成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多炉一塔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加强源头削减,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优化过程控制,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继续按规范要求推行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深化末端治理,以石化、化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力争全省2017年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4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制度。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抓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实施,力争全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4.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行业清洁生产,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完成800家以上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创建绿色企业55家左右。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全省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6.化解过剩产能。贯彻落实《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浙政办发〔2016〕79号)和《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6号),按照“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原则,通过“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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