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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017-05-22 11: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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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路线图和重点项目。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督查考核。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加强沿海市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严格实施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及考核。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研究制定VOCs污染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岸电工程试点等方面经济激励政策。探索整合现有各项生态要素考核奖罚制度,建立覆盖全省的新生态环保考核奖罚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燃煤锅炉淘汰、VOCs污染治理、老旧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研究出台船舶使用低硫油鼓励政策。

(五)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和生活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开展电力等涉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加强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加大对各类废气污染源的执法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实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各类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预警应急。开展设区城市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停排行动。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依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实施情况,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定期汇总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及时报送月报和季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探索深化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难题,研究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区域政策对接和技术协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统一。研究启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污权跨省交易试点,推动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等政策的逐步对接。

(八)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各市做好大气源清单动态更新,建立网格化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平台。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环境自动监控设备、VOCs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治理等环保装备和产品的研发,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强化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的量传溯源体系建设。加强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监管、监测能力研究和应用。培养、引进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造就一支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2017年省统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2017年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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