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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2017-06-02 09:21来源:建纬律师作者:曹珊 李玉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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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风险。

综合管廊PPP项目最大的法律障碍来自地下空间权属不清晰。目前状态下,任何以地下空间权益作为交易对象的做法都存在风险。社会资本方应予以警惕。

3

设计风险。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责任担当方面,如果政府方一直将设计管理进行到施工图出版,则所有设计范围内的风险全部由政府分担;如果PPP项目采用EPCO方式发包,社会资本方承担。二是在设计内容分配方面,如果综合管廊工程按当前做法只进行廊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则遗留的管线工程从设计、投融资、建设到运营的风险(包括由此对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引发的风险)均得由政府方承担;而当综合管廊工程实行一体化全面设计并采用EPCO方式发包时,则系统性的综合管廊施工图设计风险全部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4

最小需求风险。

综合管廊的最小需求即表现为规划人廊的管线能否全部人廊。这个问题首先涉及人廊的性质怎么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怎么确定人廊费。此项风险完全来自政府方。

5

项目建设管理风险。

当前在对综合管廊PPP项目建设期监管问题上,有人认为这完全是社会资本方的责任,政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安全、质量、审计等政府常监督管理设机构对项目的建造实施监管或由参与到SPV里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就可以了,没必要再弄一套机构进行管理。有观点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认识。综合管廊项目建设期管理涉及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等全方位、全过程,不是政府常设监管机构可以管理得了的,更不是从属于SPV的国企中的个别管理人员所能胜任的,必须由政府实施机构全面承担PPP项目合同中的甲方责任。项目建设管理风险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承担的风险。

6

项目运营管理风险。

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风险主要还是来自运营管理责任范围的划分。在当前综合管廊只是在完成了廊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就视同可以进入运营期的情况下,来自政府方不当的运营组织方式的风险是巨大的。首先,运营一个空管廊难以获得运营管理费这一现金流。其次,一旦管线全部入廊后,各自为政的管线单位管廊人员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人员在高度混杂的同一管理空间内,将不可避免地发生责任不清的问题甚至事故。该风险显然应由政府方承担。

7

融资风险。

综合管廊工程一次性投资体量巨大、杠杆融资比例高、建设投资期长、融资成本高、风险分担复杂、资金结构层次多,具有资金可获得性风险、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

在设计融资风险分担方案时,须遵循由对融资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融资风险收益对等以及承担风险上限等准则。在此建议:由于社会资本对于商业性项目的融资技巧比政府更有经验,也更为熟悉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因此资金可获得性风险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按照行业经验应由社会资本承担,但在融资过程中,政府可能牵头寻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汇率风险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但政府可以补贴、担保等方式予以适当分担;利率风险主要由私营机构来承担,但其承担有一定的限度,超过此限度则由政府以补贴、保证等方式予以分担;通货膨胀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承担,但是政府对于通胀风险是有经验、资源和优势去管理与控制的,所以一般由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承担;由于金融机构在为项目融资时可要求由政府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因此由政府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部分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监管风险的存在会干预到项目资金的优化使用,对项目收益产生影响,此种风险发生比较偶然,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再融资风险的发生主要是与社会资本对SPV公司的运营管理水平相关,所以再融资风险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政策环境

原标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共六篇) 之四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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