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市政污水评论正文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2017-06-02 09:21来源:建纬律师作者:曹珊 李玉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5 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管

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监管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监管。建设初期,综合管廊由国有独资的专门公司负责运营,要更多地承担社会公共责任,发挥综合管廊的社会职能和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采取直接监管的形式。即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公用事业中心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将综合管廊运营商和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统一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之下。具体说来,就是要使公用事业价格、综合管廊的各种费用的确定以及综合管廊运营商的行为得到规范,有利于企业和居民的利益。

第二种是合同监管。就是由政府以合同方式参与或介入综合管廊特许垄断经营权的授予、相关协议的订立以及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其它活动中。同时对综合管廊运营公司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签署的业务合同进行必要的监管和监督。待发展进入逐步成熟的阶段,就更适于采取较为稳定和规范的合同监管形式。[4]

[4] 于笑飞:《青岛高新区综合管廊维护运营管理模式研究》,青岛海洋大学,2013。

4.6 PPP模式下综合管廊项目风险分配

4.6.1 风险分配基本原则

PPP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以风险最优分配为核心,同时遵守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风险可控原则。

(1) 风险最优分配原则

PPP模式致力于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实现最优风险分配而非政府风险转移的最大化,因此并非所有的风险都会被政府转移给社会资本,在风险转移水平由低至高的区间内,存在一个最优风险转移水平,使项目可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每个可识别风险均应独立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对政府而言)、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即PPP项目的风险最优分配原则。

(2) 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主要通过合理约定的方进行,在风险分配时应遵循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合同条款中应既关注合主体对于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又尊重其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如果风险管理成本大于与之对应的收益,风险转移不可能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只有各参与方从风险分担中均得到好处,风险分配才有意义。

(3) 风险可控原则

在PPP项目长达数十年的运行过程中,一些风险可能会出现政府和社会资本都无法预料的变化,导致风险发生概率上升或风险发生时财务损失增加。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在项目协议中,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能由某一方单独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否则,社会资本可能无法保证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效率,政府可能拒绝履约,最终影响双方维持合作伙伴关系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原则,为解决风险分配这一贯穿PPP项目生命周期的核心问题,节约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配方案谈判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实践中经常将风险分配标准化流程引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政策环境

原标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共六篇) 之四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综合管廊查看更多>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查看更多>综合管廊建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