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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2017-06-13 08: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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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安装

(一)排污单位根据下列相关的情形和要求,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建设项目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参照执行:

1、日直排工业废水量30立方米及以上的,应安装流量计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废水排放口和监测断面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要求。

2、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的,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相应的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水质自动采样器。

3、单次排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日累计排放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直排企业,应安装pH水质自动监测仪和水质自动采样器;其他直排企业监控项目至少包括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特征污染物包括总磷和总氮的,监控项目需包括总磷和总氮。

4、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出口分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控项目包括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鼓励污水处理厂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符合监管要求的样品可以用于数据复核。

5、小时额定蒸发量20吨和额定功率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监控项目至少包含锅炉负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使用高炉煤气等工艺制气的可暂不监控颗粒物。

6、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钢铁、石化、化工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装置,监控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使用高炉煤气等工艺制气的可暂不监控颗粒物。

7、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企业,监控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含氧量、氯化氢、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

8、VOCs排放企业,监控项目应包含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VOCs排放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范围,待相关试点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

9、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情形。

(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相关技术要求: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应分别满足《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和《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等相关规范要求,建议选用“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测合格名录”内的产品。

2、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应满足《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609)、《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镉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3)和《砷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4)、《总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98)等相关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标准,选择检测范围与之匹配的监测设备。

3、水质自动采样器应满足本市污染源自动采样系统建设要求(技术要求见附件)。

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烟气参数自动监测设备,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等相关规范要求,建议选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认证检测合格厂家名录”内的产品。

5、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45号)要求。

6、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应满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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