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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2017-06-13 08: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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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网备案

(一)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市和环保部三级监控平台的联网。

(二)对已与区级监控平台实现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需进行必要改造,确保实现与本市统一的污染源监控平台的联网。

(三)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四)排污单位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运行维护

(一)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校准,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三)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需将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门禁卡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使用,确保留样复测的有效性。

(四)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六)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需拆除、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等技术标准执行。

(八)排污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并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备案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二)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1.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2.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3.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5.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四)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进行处理。

七、其他

本市自动监测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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