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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必看】关于对土壤修复行业的一些认识

2017-06-16 10:48来源:神州土地研究院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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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基本形成以下格局:以北京建工修复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拿下了北京地区的主要大型项目;永清环保垄断了湖南市场;以杭州大地环保、北京高能环境为主的民营修复企业则分食长三角等地的中小型项目;而像英国 ERM 公司、荷兰 DHV 公司等有丰富土壤修复经验的外资公司,虽由于“行业污染数据敏感”被排除在主流市场之外,但也一直试图开拓市场。

4、盈利模式

土壤修复投资金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探索出一条适合土壤修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显得尤为迫切,当前我国土壤修复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

从土壤修复项目的分配来看,常见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招投标模式,政府通过向土壤修复企业招标,中标企业负责标的评估或施工。这种模式下,政府是实际控制人,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修复费用、调查与风险评估费都由财政来承担。二是“修复+开发”模式,土壤修复企业直接与土地开发商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承包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4.1 污染方付费模式

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为土壤修复付费为土壤修复的主要原则。对于搬迁企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业承担治污责任。“土十条”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如污染方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搬迁地块,出资 1.998 亿元修复受污地块。但是这种情况目前比较少,实践中难落地。

4.2受益方付费模式

具有商业用地价值的土地修复采取受益方付费模式,对修复后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土壤修复费用。由于城市地价较高,修复后的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土地储备部分可以直接从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转中获得利润,可行性较高。该盈利模式较为成熟,负责土地修复的机构可以从修复后土地获益,因此可以使用该模式修复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

受益方付费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出让受污染土地给土地开发商,由土地开发商出资负责土壤修复,对修复后达标的土地进行再利用获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资负责污染土地修复再将修复后达标的土地出让给土地开发商,有关部门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4.3财政出资模式

EPC 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

出于我国土壤修复的实际情况,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经无法找到污染责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机制。许多缺乏收益机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资金。EPC 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资业局出资 7958.90万元对长沙市望城区指定区域进耕地修复。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企业按照政府所提要求负责受污染耕地的修复任务。由政府财政为土壤修复工程买单。

BT模式(政府出资回购)

金额较大的土地修复采取 BT(建设-转移)模式。该模式下,土壤修复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项目,在建设期先行垫资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段时间内政府向企业支付合同款回购修复场地。BT 模式可缓解合同采购方资金压力。

例如,国资背景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批出资9725.48万元对项目进行回购。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土壤修复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企业先行垫资完成大湖清淤,污水处理及含大量重金属的底泥处臵回填等多项工作,项目完成后采购方分期支付回购款。

原标题:【报告】关于对土壤修复行业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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