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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6-21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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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土壤污染修复机构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罚:

(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的;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产使用的或擅自拆除、闲置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四)未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五)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写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计划、土壤修复方案,或未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土壤修复方案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

(七)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测、验收及报送备案的。

(九)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及效果评估等信息的;

(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污染地块未经修复验收后擅自转让的。

第五十八条【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的法律责任】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九条【妨碍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或人员规避、妨碍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土壤环境损害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诚信档案。对技术中介机构有资质要求的,资质批准部门应降低或吊销其资质。

土壤环境调查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的调查、评估结论严重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破坏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一条【逾期不履行污染治理法律责任】土壤风险管控及修复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相关责任,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由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污染土壤风险管控或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土壤风险管控及修复责任主体承担。

第六十二条【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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