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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2017-06-23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监测CEMS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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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工况。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负荷和入炉煤质,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应包含机组(锅炉)的高负荷水平和中低负荷水平。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工况及煤种要求见表1。

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负荷等。

表1 监测工况安排

备注:原则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至少测试高硫分水平的高负荷工况和低硫分水平的高、中低负荷工况。

(二)烟气监测。按照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测试烟气处理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脱除效率,排放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状态参数。每一工况条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颗粒物至少采集3个样品。所有断面测试工作必须同步进行,确保测得环保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三)煤质检测。监测期间每种煤质检测分析1次,检测分析煤样的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和灰分等煤质参数。

(四)CEMS技术检查。根据规定查看机组排放口CEMS安装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及超低排放要求,审核CEMS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的合规性,并将CEMS监测结果与现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比较、验证,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五、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污染物浓度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煤样的采集和煤质分析方法见表3。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HJ/T75、HJ/T76、GB/T16157相关要求执行。

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烟气污染物推荐使用带有预处理装置(全程加热、滤尘和除湿)的傅里叶变换红外原理仪器进行监测。

表2 烟气污染物及烟气参数的推荐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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