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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6-27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排污权回购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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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料衡算法

本规范所指物料衡算法是指依据质量守恒定律,即生产过程中投入系统的物料总量等于产出的产品量和物料流失量之和,合理选择衡算界面和基准物,计算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三)核定方法优先适用顺序

1、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通过计量检定的刷卡排污系统,且刷卡排污系统稳定联网运行的,按照刷卡排污系统数据核定总量。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定总量。

2、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符合相关规定、通过计量检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且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总量。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定总量。

3、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有行业排污系数的按照排污系数法核定总量,反之则按照物料衡算法核定总量。

第三章 排污权回购规定

第八条 排污权回购原则上由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同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

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由省级排污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回购。

各地要调整排污权回购权限的,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排污权回购原则:

(一)排污单位无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强制无偿回购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

(二)安装使用达到各项要求的刷卡排污系统或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可转让给其它排污单位,也可申请排污权回购。

(三)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可申请排污权回购,不得转让给其它排污单位。

(四)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因此间接削减形成的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强制有偿回购纳入政府储备量。

(五)排污权回购量按许可量回购,不按削减替代量回购。

第十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规定:

(一)富余排污权来源是初始权有偿使用的,按照剩余年限和现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期限不足整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富余排污权来源是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取得的,按照剩余年限和出让交易价格回购。

(三)富余排污权来源是企业间交易取得的,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低于有偿使用价格转让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优先对其回购;如申请排污权回购,按照剩余年限和现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

第四章 排污权回购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可到负责排污权回购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富余排污权回购申请表,并递交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及减排支撑材料等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排污权回购权限范围的,应当即使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相应权限的单位。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要求补齐或改正申请材料。

(三)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受理。

延伸阅读:

排污权交易缘何十年推而不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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