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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全面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2017-06-28 13:25来源:中国人大网作者:付莎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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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的产生,“草案”建立了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规定国家应当根据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造成生态环境危害的程度,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此名录应当作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的依据。同时,根据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和其它有关情况确定并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对重点监管行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重点监管企业提出了防控要求。

(五)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一是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规定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规定优先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地区应当采取制定安全利用方案,进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开展协同监测,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等风险管控措施;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禁牧休牧等措施。二是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确定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进行用途限制,规定了需要进行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以及修复的实施程序和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

(六)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为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减轻政府责任,同时体现“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规定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 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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