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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2017-07-05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生态环境保护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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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健全源头防控机制,全力推动绿色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创新调控方式,强化源头管理,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将生态环保培育成新的发展优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节健全环境源头防控机制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功能定位,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行为,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环保政策和考核评价要求。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开展呼伦贝尔市和四子王旗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到2020年基本形成“沿线、沿河”(沿交通干线、沿主要河流)为主体的城市化格局、“两区两带”(河套—土默川平原和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农业产业带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畜牧业产业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两屏三区”(大兴安岭和阴山生态屏障,沙地防治区、沙漠防治区和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合理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做到“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2.严格环境准入红线

用环境保护准入红线推动经济转型、低碳、绿色发展,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绿色产业链构建。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焦化、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3.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

开展自治区及各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战略环评,对城镇总体规划、能源资源开发规划、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等重点领域开展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完善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在规划环评完成之前,要暂缓、限制和停批可能加重区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健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适时组织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

4.推动“多规合一”体系建立

加强“多规合一”探索,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消耗上线,强化规划环评刚性约束,为“多规合一”提供生态环境支持。按照促进生态健康、生活宜居、生产便利的要求,优先划定与生态、粮食、环境安全相关的空间作为发展底线,优化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形成层级分明、功能清晰、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和空间规划体系,形成统一的规划管理协调机制,及时沟通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规划问题,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和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3个旗市开展旗市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第二节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加快制定主城区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建立“全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台账”,实施“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制定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

2.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两高”行业项目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结合地区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空间布局,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3.促进企业升级改造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严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推动企业升级改造。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对于产品升级换代、工艺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新兴产业以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第三节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1.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监测评价、预警指标和技术方法体系,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地区重点行业布局及规模限制。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倍量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自治区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盟(市)、旗(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探索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平台,研究建立对超载地区的预警提醒、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

2.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源管控,建立完善新建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严格实行节能审查制度,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科学发展先进产能,按照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重点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三大清洁煤炭生产保障基地和煤电基地建设,发展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加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开发利用,提高天然气(煤制气)消费比重,积极推动实施风电清洁供暖、电采暖、工业电锅炉、电动汽车等电能替代工程,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散煤使用。到2020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以内。

3.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行动

强化用水总量控制,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控制。实施用水强度控制,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积极推广再生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电力、煤化工、钢铁、印染、造纸、石化、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推进城镇节水改造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雨水收集利用,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健全完善节约用水政策机制,加快沿黄地区水权置换,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20%。

4.执行严格的生态用地占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控生态用地占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其他用地类型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之外,应逐步退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周边地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保护,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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