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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2017-07-05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生态环境保护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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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细颗粒物污染综合治理

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机动车监管,强化高架源的治理和监管,控制煤炭消费量,实施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工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淘汰能耗、环保等不达标的产能,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严格监督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尤其是采暖期易出现空气重污染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要加大对煤炭使用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燃用煤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法处罚。

5.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进一步做好VOCs排放源摸底调查工作。重点加强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生物发酵、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综合整治。石化、化工行业对设备和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有组织排放开展治理;表面涂装行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摸清固定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对环境和健康影响较大的苯系物、卤代烃、醛系物、环氧乙烷等重点控制物质加强严控。

6.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一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在大型物流基地、商业圈建设过程中更加强化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确保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工地现场实现100%围挡、工地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的目标。二是抓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0%以上,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清扫保洁,实现全区域覆盖、全天候保洁。三是推进交通道路及矿山扬尘防治。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企业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四是加强堆场、料场的扬尘防治。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燃煤电厂堆场、料场实施全封闭。

7.强化城市低空面源污染治理

一是全面控制原煤散烧。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集中供热、供气面积,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率,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部燃煤小锅炉。推广民用节能环保型炉,提高优质煤炭配送比例。二是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现有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三是抓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治理餐饮业污染,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全面取缔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摊位。四是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推广普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拓宽利用渠道,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工作职责,将责任切实落实到旗县(市、区)和乡镇苏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严厉打击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第二节持续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保护和治理齐抓共管,建立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实行河长制管理制度,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管理水环境质量,落实优先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有所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1.保障饮用水水环境安全

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从2016年起,全区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所有旗县(市、区)城镇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2020年前,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8个地区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42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

2.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改善

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实施“一河一策”,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长体系。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切实抓好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滦河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

——黄河流域。保持干流水质良好,总排干、乌梁素海、昆都仑河、西河、东河、大黑河、小黑河等主要支流水质有所改善。根据流域污染特征,重点加强生物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制造、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施用等的污染治理。在本流域开展生态流量(水位)确定试点工作。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6.2%,劣V类比例为6.2%。

——松花江流域。保持嫩江水系水质总体为优良,呼伦湖呼伦贝尔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力度,全面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确保松花江流域生态安全;额尔古纳河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进一步改善,恢复流域湿地生态系统。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65.2%,劣V类比例为4.3%。

——辽河流域。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污染物,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5.5%。

——海河流域。显著减少污染负荷,污染程度得到缓解,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保障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滦河水系重点开展源头水保护工程。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0.0%。

——西北诸河(锡林河和额济纳河)重点控制沿线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排放,保障西北诸河水质安全,加大区域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0.0%。

——呼伦湖。推进《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实施,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增强流域生态补水、调水及流域的水源涵养能力,扩大湿地面积。重点做好生态脆弱区的草畜平衡分析和减畜工作,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科学确定渔获量。控制外源与内源污染,减少外源污染输入。加强湖滨带、缓冲带及周边生态环境建设,拦截坡面流带来的面源污染,开展湿地水生植被建设和恢复。以呼伦湖为核心区域,构建生态屏障区。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到2020年,初步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湿地面积扩大,流域生态得以修复;水环境质量中化学需氧量≤50mg/L、其它指标达到Ⅴ类标准。

——乌梁素海。推进《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实施,确定保护目标和最小生态需水量,实施分凌减灾和生态补水方案,开展补水通道建设。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源及生活源等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外源污染。加强湖区网格水体的沟通、芦苇、沉水植物的资源化利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减少内源污染。构建陆地生态系统恢复—渠道净化作用发挥—湖滨湿地带自然体系,实现区域“清水产流”和“清水入湖”。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及预警体系和污染源监测网,构建来水水质保障应急体系。到2020年,水面面积不减少,湖心断面水质氨氮≤8mg/L、其他指标达Ⅴ类。

——岱海。推进《乌兰察布市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实施,加强水资源调控、污染源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管理体系建设等,实现“控污增水”。加快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压减农业灌溉面积,推行高效节水配套设施,开展水资源调控。加大城镇生活源、工业源、农业面源及热污染源防治,减少外源污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到2020年,入湖水量有所增加、入湖污染物大幅减少、咸化程度不再加剧,力争维持岱海湖面面积不小于50km2,主要污染物入湖污染负荷下降50%以上。

3.加强地下水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井灌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在这些重点区域进行必要的补救性防渗等修复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基本稳定,极差比例控制在21.3%。

4.整治地级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城市建成区进行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率先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整治目标的60%,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完成国家规定的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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