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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全力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强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分类推进土壤保护与污染治理进程。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全区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网建设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自治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各地可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2.科学区划与分类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划分工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加大农用地企业污染防控并推进安全利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加快提标升级改造。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
——切实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开展土壤沙化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补贴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加强农用地用途管理。强化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
3.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未污染土壤保护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盟市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水、气、土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各盟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自2017年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强化环境监管
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特别是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和终身责任制。落实监督目标任务,各盟市环保局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工作进展,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不断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到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城市区域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100%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1.加强声环境监管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强化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2.强化噪声源监督
加强重点源监管,环保部门应会同住建、交通、公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期治理噪声排放超标的重点企业。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住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节扎实推进农牧区环境改善
继续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解决农村牧区突出的“脏乱差”问题,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牧区环境质量。
1.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小镇和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遵循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散处理;城市周边的村镇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较小、人口较少村庄的污水处理,应以简便易行的小型设施处理,并综合利用。
2.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处置
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积极推动秸秆、废弃农膜、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对于城镇周边的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应采用“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的模式直接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远离城镇的平原村庄,可以连片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交通不便的偏远牧区和山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处置。2016年,在全区已经实施农村重大民生建设工程的嘎查村中,选择20%以上的开展试点;2017~201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治理,力争到2018年年底前,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到2019年底,已经完成农村重大民生建设工程的嘎查村全部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并通过国家检查验收。
3.加大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农户分散养殖的村庄要利用堆肥工艺处理粪便污染。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健康持续发展。到2020年,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
4.做好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
加强农村牧区历史遗留工矿的综合整治,对矿产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和生态修复工作。新建的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防止新的工矿业环境隐患。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整治
不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在河套平原、土默川平原农业主产区、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等农业产业带推广精准施肥和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赤峰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等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控制灌溉面源污染,在16个大型灌区和79个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到2020年,农牧业面源污染和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实现重点突破,初步形成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的现代农牧业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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