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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2017-07-05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生态环境保护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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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园区污染综合防治

强化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116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垃圾等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培育专业化废弃物处理服务公司,实行开发区污染集中处理,并一律采取集中供热,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区75%的国家级和50%的自治区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创建一批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对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等所有工业集聚区开展重点排查,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园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对现有晾晒池、蒸发塘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

第四节推进生活源污染减排

1.降低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清洁煤供应网络工程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供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削减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煤总量,逐步取缔原煤散烧。所有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新建建筑都要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对暂不具备清洁燃料改造的地区,加快散烧煤清洁化治理,建立以旗(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将优质低硫低灰散煤、洁净型煤在民用燃煤中的使用比例提高到80%以上。

2.降低城镇生活水污染物排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强化脱氮除磷,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呼伦湖、乌梁素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以包头市、赤峰市为重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达到5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规模约43万立方米/日;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4%,其中设市城市为95%,县城为85%,重点镇为70%,其他建制镇为30%以上。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呼和浩特市建成区到2017年,其他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实现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0年,新增配套管网长度达到1426公里。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第五节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

重点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综合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调整区域养殖结构和布局,实施禁养区关停,限养区总量控制等措施。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推行标准化改造,建设符合区域特点、养殖规模和防治要求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贯彻“种养结合”理念,鼓励采取干清粪+完全农业利用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促进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

第六节强化移动源污染减排

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采取划定禁行和限行区域、资金补助、强制报废等措施,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提高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油品,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强化机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到2020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5%。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断增加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的管理。

第六章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基本着力点,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关联性、协同性出发,推动生态保护从单要素、单环节向“优化结构、调控过程、确保功能、提升质量”的综合管理方式转变。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并严格管控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在禁止开发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生态保护红线为生态安全底线和警戒线,形成我区生态安全总体格局。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用空间红线约束无序开发,守住生态底线,确保划得实、守得住。

2.加强生态红线管控

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识别受损生态系统类型和分布。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选择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配合国家建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定期组织开展评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国家绩效评价制度,对各盟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统一监管,严密监控人为活动,定期发布红线监测监管信息。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研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办法。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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