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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八)划定农用地类别。
以涉农区县为重点,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以省上确定的高陵区灌区吨粮田产业带为试点,2019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其它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由市政府审核上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市级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林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九)开展基本农田划定。
按照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陵、户县、临潼、长安、周至、蓝田、阎良等产粮区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开发区,市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
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农林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十一)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涉农区县要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区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全面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省定目标指标任务。(市农林委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十二)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用途管制,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制定并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县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定目标指标任务。(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林地园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林委牵头、市城管局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四)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十五)明确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十六)落实监管责任。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逐步建立并健全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十七)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八)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全市2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布点开展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十九)加强未利用地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二十)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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