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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八)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九)促进产业发展。
支持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四十)完善管理体制。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区县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区县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以及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二)提高土壤监管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除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中省培训外,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每三年组织一轮执法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强化辖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夯实环境安全基础,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类环境风险企业,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应急办等参与)
(四十三)完善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四十四)发挥市场作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
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参与)
(四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环保、农林和国土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配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环保局、市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四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文广新局、市农林委、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七)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7年7月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区县、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八)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协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五十)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开发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区县、开发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开发区,约谈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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