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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伊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08-09 08:55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伊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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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规范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保持“生态林场所”建设活动成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伊春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本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为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金属矿采选业的尾矿库综合整治、废弃工业场治理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通过治理修复技术的应用推广,到2020年12月底,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综合评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环保局)。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参与)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资源林政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伊央企、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办〕等参与)

5.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20年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参与)

原标题: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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