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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8-09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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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程序

4.1效果评估的流程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工作程序流程见图1。本标准根据修复类项目和风险管控类项目的特点,对两类项目在上述六个步骤的具体评估要求做了相应的区分,对于同时包含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风险管控类项目的要求执行,其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可作为整体效果评估的一部分。

4.2效果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效果评估的范围为污染地块所有区域,包括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和白区,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

4.3效果评估的项目和标准

效果评估的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经地块调查评估确定的关注污染物为必测项目,污染物降解过程中的衍生物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可作为选测项目。

效果评估的标准为修复目标值或风险管控值,相应的数值应直接引用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或风险管控方案中的结论或根据HJ25.3-2014的规定计算获得。

4.4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4.4.1修复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4.4.1.1地下水评估及原位修复的土壤评估:应在修复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

4.4.1.2异位修复的土壤评估:对于基坑部分的效果评估,可在基坑开挖后,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评估;对于需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应在回填之前进行评估;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可择机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评估。

4.4.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应与风险管控工程同时开展,并且在风险管控工程实施完成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至少持续6个月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每次监测周期间隔不长于3个月。

5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5.1资料整理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效果评估机构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的有效性,并在工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需收集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

5.1.1修复类项目:

(a)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b)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c)地块修复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d)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等);

(f)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5.1.2风险管控类项目:

(a)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b)地块施工期的组织方案、进度计划、现场记录等资料;

(c)地块施工期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d)地块管控期的采样方案和计划、现场记录、月度或季度风险管控报告等资料;

(f)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等);

(g)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5.2现场踏勘

效果评估机构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实施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

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HJ25.1-2014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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