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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需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HJ25.2-2014中6.2.2节的要求执行。对地下水进行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基坑降水及地表浅层滞水的处置,属于项目二次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不宜采用本节中的方法进行评估。
6.1.5白区验证性调查
白区验证性调查应根据项目二次污染防治和修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布点,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壤修复处置区、尾水尾气处置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原则上采用判断布点法,根据场地布设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布点,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网格布点法。
采样深度可参照HJ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执行。
6.1.6外运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评估
对外运污染土壤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置评估的项目,效果评估单位应对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接受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备运行情况、运输距离等多方面信息,综合评估外运处置的经济性、安全性和环保符合性。
接受单位未针对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评估单位应参照HJ2.1-2016中第6章的要求对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根据HJ2.1-2016中第7章的要求对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HJ2.1-2016中第9章的要求提出利用处置期间和后续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6.1.7其他事宜
6.1.7.1异味
对于涉及异味控制或消除的地块,可参考HJ/T55-2000和HJ25.2-2014中的监测方法在厂界或异味控制区域边界设置相应的大气采样点,从而对地块异味的去除效果进行评估。
6.1.7.2回填土
对于外来清洁土壤回填的项目,回填土应为自然形成、无异味的土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内土壤,不宜作为清洁土壤进行回填:
(a)基本农田;
(b)曾经受到污染的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
(c)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
(d)人工回填形成的区域。
清洁土壤回填效果评估时间段参照4.4.1.2节中的要求执行,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供回填土来源地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对地块进行验证性监测,监测采样布点要求参照HJ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检测项目参照HJ25.1-2014中6.1.5节关于一般工业场地可选择的检测项目。
6.1.7.3场地内修复完成达到预期指标的污染土壤外运处置
参照6.1.6节进行评估
6.2风险管控类项目
风险管控类项目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仍然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评估包括: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风险管控区域定期监测结果、地块回顾性评估监测等。
6.2.1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
风险管控工程的内容一般以降低目标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的环境风险为主要目标,主要以污染物阻隔工程为主。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参数和工程要求,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符合性进行验证。
6.2.1.1物理阻隔
对通过改变特定区域土层的渗透系数实现污染物阻隔的工程(如各类隔离墙、挡墙、帷幕灌浆等),效果评估单位应通过现场试验的方式对阻隔区域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对通过水力控制方式对污染物进行连续性或间歇性抽提实现防止污染物扩散的工程,效果评估单位应通过现场试验的方式对抽提区域上下游污染物的浓度进行测算和分析,并开展符合性验证。
6.2.1.2化学阻隔
对通过化学或生物降解方式在特定区域对污染物浓度进行削减的工程(如渗透性反应墙、生物),效果评估单位应通过现场试验的方式对污染物通过阻隔区域的速度和反应速率进行测算和分析,并开展符合性验证。
6.2.1.3其他管控方式
对于采用污染源削减或去除方式的风险管控工程,其效果评估要求参照6.1节执行。
6.2.2风险管控区域定期监测结果评估
定期监测的点位布设应根据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确定的管控区域,参照HJ25.2-2014中6.5节的要求执行,地下水采样点位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定期监测的项目和标准参照4.3节执行。
单次定期监测周期至少为3个月,且监测数据结果发生明显变化时,效果评估单位应在监测周期内增加采样的频次。
6.2.3地块回顾性评估
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布原则上应沿用6.2.2节中的点位布设,监测的项目和标准参照4.3节执行。
7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7.1现场采样要求
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和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样过程涉及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采样工作的组织和现场人员防护等按照HJ25.2-2014的要求执行,具体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按照HJ/T164、HJ/T166、HJ/T91、HJ/T493、HJ/T194、HJ/T20和HJ/T298执行。
对于不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地块进行效果评估时,质控样品中平行样的数量不得少于样品总数的5%;对于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地块进行效果评估时,质控样品中平行样的数量不得少于样品总数的10%。
7.2实验室检测要求
效果评估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应低于对应的污染物修复目标值。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限、质量控制结果等。
效果评估单位应委托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样品分析工作。
非质控样品与平行样品的检测分析不得委托同一家单位开展。
8修复效果评估
样品采集和检测后,应分析检测数据,根据污染地块是否达到验收评估标准,判定是否达到修复目标要求。若未验收通过,应指出不达标区域,便于项目后期管理。
8.1修复类项目
根据修复效果验收评估标准,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若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高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
只有所有点位均合格,方可判定该地块达到修复效果。
8.2风险管控类项目
根据6.2.2节的结果,首先对单次定期监测周期结果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参照8.1节执行,只有所有点位所有指标均合格,方可判定该次定期监测周期结果评估合格;累计3次定期监测周期结果评估合格后,效果评估单位可按照6.2.3节的要求开展地块回顾性评估。
回顾性评估为一次性评估,回顾性评估结果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参照8.1节执行,只有所有点位所有指标均合格,方可判定回顾性评估合格。如本次回顾性评估不符合要求,应根据4.1节规定的评估流程重新开展风险管控中,且下一次回顾性评估与前次回顾性评估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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