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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8-09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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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效果评估采样布点要求

6.1修复类项目

修复类项目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达到预期的地块修复目标值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评估包括:污染土壤清挖效果、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效果、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效果、白区验证性调查、外运污染土壤(含修复后达标的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等。

6.1.1污染土壤清挖效果评估

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以采集土壤样品以表层样为主(0~20cm),在有必要时也可采集深层样品。

开展清挖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4.4.1.2节中的要求执行。

6.1.1.1坑底采样布点要求

坑底表层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1规定的数量。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基坑的大小和形状均匀布设。采样点的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地块污染状况确定。

6.1.1.2侧壁采样布点要求

修复范围侧壁在横向上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按照确定采样点数量,且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当在纵向上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0~20cm),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m。

分层后采样数量=单层的采样数量(不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层数。

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场地地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

6.1.2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

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建立三维网格均匀布点。对于修复效果不均匀的技术,应根据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薄弱点增加判断布点。对于异位修复过程中进行过均质化处理(如热脱附)的土壤,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500m3。对于处理后土壤均质性较差的修复技术(如生物堆、气相抽提),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200m3。

开展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4.4.1.2节中的要求执行。开展分批次评估的项目应具备独立分别堆放待检污染土壤和验收合格土壤的能力,否则该项目不宜采用分批次评估的方式对异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6.1.3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

原位修复效果评估一般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应结合场地污染特征、场地土层分布、污染物迁移特征、不同修复技术的潜在薄弱点的判断布点,然后通过钻孔方式进行分层采样,钻孔采样的技术要求应按照HJ25.2-2014中7.1.4节执行。

6.1.3.1采样点数量要求

对采用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或自然降解等非介入性原位修复技术,采样点布设数量可直接参考表3规定的数量;对于原位热脱附、原位气相抽提、原位化学氧化、原位电动修复等介入性原位修复技术,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3规定的数量,评估单位还可根据修复技术介入方法、影响半径等技术因素结合现场实施情况,在表3规定的数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采样点位数

6.1.3.2采样深度与分层采样要求

对污染层自地表开始或污染层上部土壤未进行清挖的,污染层最大污染深度即为垂向分层深度;对污染层上部土壤采用清挖方式移除的,垂向分层深度=最大污染深度-清挖深度。

对于原位修复垂向分层深度不超过3m时,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垂向分层深度大于3m时,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垂向分层采样的原则如下:

(a)污染层从地表起始,连续或非连续延伸至最大污染深度:第一层为表层土壤(0~20cm),表层以下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b)污染层从地下某一深度起始,连续或非连续延伸至最大污染深度:第一层为污染层顶部未受污染区域(距污染层顶部距离不应少于50cm,不应超过3m),第一层以下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c)污染层上部土壤采用清挖方式移除:参照(a)原则执行,表层土壤从清挖后的实际深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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