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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2017-08-10 09: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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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排污许可制,进一步规范提升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按照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全省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一)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结合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进一步缩减排污许可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三)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浙江政务服务网的互联互通。形成的排污许可证信息和实际排放数据统一纳入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同时作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的来源。

四、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

可证核发。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辖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被调整为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出意见。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可证有效期为5年。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省环保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要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并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的,排污许可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五、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一)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和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关键。要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中各项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并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和有关平台。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的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信纳税。推行企业间排污权交易,实施“权证合一”的管理模式,通过市场价格导向,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并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七、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梳理和评估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时修订。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全过程运行监管体系,引入排污许可证记分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排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技术管理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保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省环保厅要建立完善专家库,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相关工作研究,并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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