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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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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未经洗舱的废油船禁止进口。

4.4废船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0.01%。

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船舶本身的石棉隔热和绝缘材料除外);

b)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

c)密闭容器(船舶自身的除外);

d)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5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8%。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5%。

4.7采取自航行进口的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所列的夹杂物外,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W废应满足以下公式计算要求:W废1.5TN式中:W废—船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kg;T—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d;N—船舶应载船员人数,人;1.5—系数,kg/人˙d。

4.8曾经承运过4.4条所列货物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专用运输船舶需进行清洗。进口者应向检验机构申报曾经承运过4.4条所列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名称及主要成分。

4.9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要求。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4d)条、4.4e)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5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塑料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塑料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进口管理,但不包括未经分拣分类的混合废塑料、未经压缩处理的废发泡塑料、废光盘及其破碎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废塑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塑料Wasteandscrapofplastics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3.2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塑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塑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塑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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