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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洋垃圾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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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01%。

a)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b)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c)密闭容器;

d)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热固性塑料、废光盘及其破碎料、其他含金属涂层的塑料、未压缩处理的废发泡塑料、其他未经分拣分类的混合废塑料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d)条、4.3e)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规定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

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本

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增加了废汽车压件中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非金属材料的控制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16487.2—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压件前对报废汽车拆解和压制程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490010的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

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791.1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汽车压件Compressedpieceofscrapautomobile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经过压制等处理的不可恢复原状的废汽车产品。

3.2夹杂物Carried-waste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的其他物质(包括驾驶员、乘车者放在车内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包装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汽车压件(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

c)废汽车压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d)废汽车压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4.3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0.01%。

a)安全气囊;

b)蓄电池;

c)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d)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

e)制冷剂、催化剂;

f)沾染的油泥、油污。

4.4废汽车压件中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轮胎、座椅、靠垫等非金属材料,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3%。

4.5废汽车压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c)《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6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汽车压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橡胶、热固性塑料、生活垃圾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0.3%。

5检验

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5b)条、4.5c)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1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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