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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11:35来源: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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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许可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特许经营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73页)

第二十二条 (举报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餐厨废弃物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之日起7日内,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建设系统指挥中心12319”

(借鉴: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92页)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57页)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核准证。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45、46页)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8页)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8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江河、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58页)

(四)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依照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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