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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到底对不对?环境赔偿制度何时入法?环保部8月例行发布会猛料不少

2017-08-23 08:22来源:环保部发布关键词: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一刀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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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别涛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

别涛: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环保政策法规在内的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根据部里的安排,我向大家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有关进展情况。

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这为加强环境政策法规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的环保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在进度上,加快环境立法的步伐,“五年七部法律”

2012年以来,环保部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完成7部环保法律的制修订,积极推进完成9部环保行政法规和22件环保部门规章的制修订。目前正在配合人大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配合财政部开展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环境立法的进展是比较明显的,环保领域的立法是立法最活跃、修订最频繁、成果最突出、体系最完备的立法领域之一,生态环保领域的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方式上,立改并举,提高质量,填补空白

一是填补立法空白。《环境保护税法》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并体现费税改革和“税制绿色化”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二是强化各社会主体责任。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公众在环保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机制。

三是加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力。在行政责任方面,行政处罚不设上限,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以及对“未批先建”项目规定按投资总额的1%~5%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在刑事责任方面,配合“两高”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在民事责任方面,增加了环境侵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规定。

四是加快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配套法律法规制修订。比如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先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占建设项目总数的50%),取消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要求企业自行验收,环境保护部规定企业自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取消行业预审,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行审批,环评的审批不再作为投资审批的前置,环评的审批也不再作为工商执照办理程序,各负其责,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在立法体系上,坚持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部积极参与和配合有关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注重国家环保立法与党内环保法规文件的衔接和协调。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党中央或国务院发布党内环保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至少20件。主要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

四、在内容上:法律硬约束、政策软激励综合运用相得益彰

在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强化法律制度的硬约束的同时,加快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鼓励绿色生产和消费。一是推进绿色金融改革,为绿色发展创新机制。参与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5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牵头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落实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深化绿色信贷、完善绿色债券目录指引。二是推动税收体制改革,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建立环境保护税;推动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现有税种“绿色化”,对环保投入大、减排效果好的企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对高污染产品增收消费税,激励绿色消费。三是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表现。不断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信息收集与跨部门交流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对环境信用差的企业,31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这是我汇报的简要情况,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科技日报:最近网上有一个意见,有的地方在执行污染管控方面,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引起大家的非议。请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别涛:这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在关注环保执法行动。中央环保督察到目前为止进行到第四轮,实现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全覆盖。环保督察实现了由监督企业到监督政府的转变,这个过程也对环境监管带来重大影响。对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实行强化督查机制,产生了积极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环保部的调度,我们在京津冀地区发现的问题企业,至少有17多万家,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督企也好,督政也好,方式都是公开的,鼓励大家举报,让问题企业无可隐藏。我觉得这是好事。

对企业发生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没有正常运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也可能是没有排污许可证,还有的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极,拒不整改。违法的表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对这些行为,我们是不应该容忍的。对违法的企业,我们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未批先建的,环保设施不运行的,超标排污的,都有专门的处罚机制。例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发现之后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罚款;超标排污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后停业关闭;拒不执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的,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一些违法行为,无视法纪,只管自己盈利,损害了公共环境,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一些散乱污的企业,它的环保成本基本等于零。这就导致同样一个产品,违法企业的实际成本很低,与守法企业的市场竞争是不公平的。因此,对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也可以说零容忍,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通过严格执法,使企业消除侥幸心理,同时还守法企业一个公道。让守法企业不吃亏,让违法企业不占便宜,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环保部从来没有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一刀切”,环保部有两个态度是明确的:一个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疏于监管,使违法企业长期存在,污染环境;第二个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到了环保督察检查巡查的时候,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片面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也是滥作为。我们反对平时不作为,也反对检查时的滥作为。

从法律上看,环境监管执法应该有以下三个原则或是立场:第一,对违法企业应该坚持零容忍,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第二,对环保守法企业,应该公正对待,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权;第三,即使是违法的企业,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分类管理、合理引导,依法合理行政。这是我对“一刀切”问题自己的看法。

路透社:我们想了解如何建立长期的长效的督察机制,中国在环保方面是否希望更多使用法律途径而非行政手段,我想问一下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应对繁多的案件?

别涛:随着环保督察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违法企业被暴露出来。在京津冀地区,今年4月份巡查之前,先让地方自主申报,共有5-6万家违法企业,当时我们已经感觉很吃惊了。但到6月底,根据我部环境监察局的数据,京津冀地区强化督查发现的问题,达到17.6万件,比之前地方自主申报的数字增加了约12万件,这令我们更吃惊。这反映了我们的执法监管方式在创新,环保督察、巡查等机制是有效的。违法的问题、隐藏的问题之前没有暴露出来,现在暴露在阳光之下了。

如何保证将督察巡查的效果转变成长效的高压机制,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在稳定的法治基础之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四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发现问题是第一步;接下来,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通过严格的行政执行来解决;在这过程中,一部分问题会诉至法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来解决;最后我们要推动公众、企业达到一种自觉的守法状态。我认为这是理想的,也是我们的目标。我坚信根本的出路还是建立完善的法治,要有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行、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高效的、自觉的、文明的守法状态。

目前的环保法律制度部分是有效的,部分是不足的。环保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之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支持之下,在高法高检公安司法机关大力协同之下,同时也是在媒体公众的监督之下,已经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我们引入很多机制,对企业的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违法排放等可能要进监狱,现实中的案例已经比较常见。可以说,环保部门在穷尽一切办法,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对部门和企业,对地方政府不履行环保责任的,以中央名义对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督察,这是机制上的创新。我们不断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了一套评估方法,经过评估达到立案标准的,环保部门可以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另外,环保部门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加大媒体宣传报道,引导NGO组织参与环境事务,加大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力度,并推动鼓励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从积极的一面来说,现行的法律制度措施是有效的,同时也还存在不足。如果法律制度措施足够有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就不应有这么多违法违规企业。事实说明目前的法律制度措施还是有缺陷的。未来我们还要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动各方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我们正在抓紧推动环保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比如,通过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把环保部门有限的人员转化为第一线执法力量,同时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派出机构的设置。体制机制上的改进,有个转变的过程,打击违法,也需要一个过程。环境质量改善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特定阶段面临的问题。英国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从伦敦烟雾事件算起,也经过了不下30年的时间,所以这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我们想让环境质量改善这个过程更短一些,努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山清水蓝地绿,让环境更优美。我们也一起来期待,谢谢。

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部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原标题:例行新闻发布 | 实录: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情况 通报重点工作进展 回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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