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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到底对不对?环境赔偿制度何时入法?环保部8月例行发布会猛料不少

2017-08-23 08:22来源:环保部发布关键词:大气污染生态环境一刀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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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有媒体报道称,臭氧污染已成为继PM2.5之后,影响空气质量的又一重要污染物。请问对臭氧污染是否有明确治理时间表?

刘友宾:臭氧形成机理复杂、控制难度大,发达国家至今也尚未妥善解决。相关研究和实践表明:控制臭氧污染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协同削减NOx和VOCs排放,结合各地污染状况、产业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差异化控制策略。

国家已经将臭氧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议事日程。“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列为约束性指标,其中充分考虑了臭氧污染可能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情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控制臭氧前体物VOCs和NOx排放,目前,我部已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在和有关部门会签,明确了主要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修订了石油炼制等14项涉及VOCs的行业排放标准,联合财政、物价部门出台了VOCs排污收费政策,推动VOCs治理;NOx控制方面,“十三五”规划仍然将NOx减排列为约束性指标。

从2013年起我们首先在74个重点城市、从2015年开始在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臭氧污染监测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下一步,我们在继续将pm2.5作为大气污染治理首要任务的同时,将以加强NOx和VOCs排放控制为重点,扎实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加强监督考核;二是积极削减臭氧生成的前体物NOx和VOCs,加快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三是出台VOCs防治政策,加快制定农药、涂料、医药、无组织逸散的排放标准;四是进一步研究臭氧的形成机理,以及重点区域NOx和VOCs的最佳协同减排比例。通过这些努力,有望在“十三五”期间初步遏制VOCs排放和臭氧污染上升趋势。

臭氧形成不仅与工业排放有关,也与机动车排放,与家装、服装等相关行业的排放密切相关。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看,臭氧污染比较容易防范,只要不在室外长时间暴露,就可以大幅减少臭氧污染的危害。臭氧治理要坚持科学认知、理性应对、全民参与。希望社会各界共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携手推进臭氧污染治理。

中央电视台: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1%,同比下降2.6个百分点。京津冀区域13个城市PM2.5浓度为72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4.3%。请问您如何解释PM2.5不降反升的现象?

刘友宾:谢谢你的提问,我首先向大家提供一组数据。2017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7月优良天数比例:60%,69.8%,83.1%,83.6%,70.5%,77.8%,82.5%,pm2.5浓度分别为:117、62、48、40、38、29、27微克/立方米,数据显示,除1、2月份外,其他月份优良天数比例维持在70%以上,其中三个月在80%以上,pm2.5浓度除1、2月外,最高值都在50微克/立方米以下,每月同比分别下降17.20%,4.8%,持平,3.3%,6.9%,并呈逐月下降趋势。

今年1、2月份,发生多次重污染过程,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专家们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全球变暖大趋势下的不利气象条件,工业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以及冬季供暖期间大量散煤燃烧叠加所致。1、2月份频发的重污染过程,拉低了上半年优良天数的比例。自3月份以来,全国空气质量总体呈不断改善趋势。以北京市为例,据测算,1、2月份重污染过程对上半年的pm2.5浓度贡献率高达30%。3-6月pm2.5浓度连续四个月实现历史同期最低,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逐步缩小了反弹幅度。昨天,北京市刚刚发布空气质量显示,2017年7月,pm2.5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4.6%,继3-6月后,再次实现历史同期最低。

实践证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部署是正确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离公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违法排污问题任然严重,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行动以来,各地发现的大量散乱污企业,更是提醒我们必须继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丝毫不能松懈。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之以恒地打好蓝天保护战。

中新社:环保税征收涉及到水、气、噪声等流动性要素,征收难度大,目前环保税法的实施进展如何?地方目前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的进展如何?

别涛: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贯彻实施环保税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做好征税准备工作,要熟悉环保税法的各项规定。排污费改为环保税,需要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协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环保税的前身来自于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已实施30余年。根据新的税法,首先是税费平移,现行收费的项目种类标准平移到环保税。基本工作机制是,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排污量,税务部门核定征收,这中间如果有疑问,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关于地方调整和确定具体适用税额问题。税是全部统一的,原则上不允许有太大差异,但同时考虑到地方特殊的环境质量要求和特殊的产业调整需要,《环保税法》规定地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税额表,确定地方具体适用税额。如北京等环境容量小的地方,可能会确定较高的环保税额标准。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地方确定和调整具体适用税额的程序是:省级政府提出,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还有一个基本规则就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低于排污标准50%,减半增收,低于排污标准30%,按75%来收。

作为环保税征税的税基,即如何计算水、气污染物排放量的问题,有四种方法,按照不同的顺序优先使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获得的自动监控数据,如果没有人为干扰,这个仪器是可靠的,运营维护也是可信的,这种数据是最优先的。没有条件做自动监测的,第二种方法就是人工手动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判定排污量。第三个就是两个方法,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因为收税要相应低成本。为了适当降低征税成本,根据排污收费成熟做法,对一些量大面广、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等多种原因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环保部将制定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用于计算企业排污量。排污系数法,简单举例来说,如某电厂的煤,含硫量5%,耗煤500万吨,用煤炭消耗量乘上5%,这就是硫污染物排放量。还有物料衡算。也就是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同行业产品原材料基本消耗、生产的产品与产生的废物直接进行测算。

目前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已经就环保税征收工作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下一步,环保部门将继续密切配合财政和税务部门,做好环保税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2018年1月1日环保税的顺利开征。

新京报: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由于环保力度持续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养殖,转移或关闭各类养殖场,请问上述问题是否存在?有何应对举措?

刘友宾:我国是畜禽养殖大国,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凸显。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40%的畜禽粪污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给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已经成为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基本完备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划和选址建设、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畜禽禁养区的划定以及相关补偿问题等都进行了全面规定,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下一步,我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

界面新闻: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环保组织“重庆两江”等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公众质疑,有专家认为该法院的判决并不合理。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未来有没有打算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别涛:谢谢你关注这个问题和这个案子,我们也注意到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原告是远在重庆的环保组织,很活跃,对他们参与环保监督,我是赞成的。对茂名的这起案件,因为是司法问题,行政机关不宜评判。据我了解,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没有依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理解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对象是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写NGO组织。

现在,媒体、部分法学专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也可以理解。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也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主管部门提起的诉讼,是不是互相排斥的,现在还不清晰。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怎么协调的问题。地方有一些较好的探索。有的地方有企业污染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没有审结的,就将它与政府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我认为非常好。合并审理互相支持,政府掌握的证据和NGO掌握的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用来证明污染企业的行为,让它承担责任。不管是政府起诉还是NGO起诉,违法企业都占不了便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遏制污染排放是有益的。

刚才说“一刀切”的问题,我想最后澄清和强调一句,所谓“一刀切”,从来就不是环保部的要求!谢谢。

刘友宾: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部7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原标题:例行新闻发布 | 实录:环境保护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情况 通报重点工作进展 回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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