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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我国现在环境信用评价进展怎么样,在联合惩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还将如何完善?
别涛:环境信用评价是一个相对新兴的工作,环保部门根据环保政策法规,全面评估企业的环境守法等表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企业、消费者,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差别化”选择,更多使用环境信用好的企业的商品,从而引导企业提高环境绩效。
近年来,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迎来难得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印发了多个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系统部署。这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本质上来说,环境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根据环境制度改革方向,企业投建项目要在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评,才能具备基本的合法条件。开工运行之后,环保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为此,环保部2013年牵头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5年又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开展评价工作。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保部门将一些重点排污单位,或者是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位于环境敏感区等类型企业,纳入评价范围;根据评价指标,把企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不同的颜色做区分。江苏、广东、湖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探索了有特色的做法。
下面我以江苏为例,介绍一些做法。江苏评价结果分为5类:第一类是环境守法好、环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评为绿色企业,这是环境信用最优秀的,也就是“橄榄型”的上端。第二类是合法守规的企业,但还没有达到绿色企业的水平,被评为蓝色企业,大多数企业都处在这个类别中。第三类是黄色企业,存在一些环境管理问题。第四类是不太守规矩,存在较为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被评定为红色企业。第五类是表现特别差的企业,被评定为黑色企业。红色企业、黑色企业,是“橄榄型”的下端。
江苏对绿色企业实行金融、价格等领域的优惠政策。但是,对红色企业、黑色企业,则实行加征差别电价(比通常电价分别高5分到1毛)、污水处理费等惩戒性措施。因此,一个耗电量大的企业,可能因为环境表现不好,导致信用等级不佳,额外支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差别电价。这就把企业外部的环境成本,转化为内部的应该承担的费用。
同时,我觉得评价结果是把企业的形象展示给社会,让各个部门共同约束,也推动消费者做出绿色选择。如果一个产品的生产企业是环境友好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这些企业的产品,相当于为环境保护支付相对高的费用;而对于环境表现差的企业,许多消费者减少购买其产品,可以为环境表现好的企业腾出更多市场空间。
这些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使之更精细、更公开,也将引进更多的力量参与评价工作,提升评价的质量,让更多的企业、普通消费者更好理解评价结果,从而更准确选择。
总的来说,信用评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是环保硬性约束重要的补充。谢谢。
北京晚报:请问十八大以来环境立法工作整体情况?尤其是提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没有可能上升到立法的层面?
别涛: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谢谢你关注环保立法的情况,借这个机会把环境立法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介绍。十一届人大任期届满时,基本的判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十二届人大是通过立改废释等继续完善法律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我们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完善了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立法,加强大气、水和土壤等重点领域立法,一批重要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出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全国人大制(修)订法律这个层次上,环保部门配合立法机关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7部法律。目前正在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工作。
在行政法规层面上,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这里包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最近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在部门规章制定方面,2015年为了配套落实环保法等相关重要法律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比较重要的规章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土十条”,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最近还有几个规章正在起草,如农用地的环保管理办法等等。这四五年已经出台了22件部门规章。
另外,环保部还积极参与了一些党内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比较重要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等。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提出来的。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经过中央批准,吉林等七个试点省市相继印发本区域的实施方案。今年6月底,环保部对试点情况做了跟踪和阶段性回顾、评估。从目前的情况看,试点进展基本是好的,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规则。根据中央的要求,2018年起,要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的总体方案,这个方案已经报给国务院。
根据目前的法律,排污企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公共的国有的权利,所以普通个人是不能主张权益的。对国有的环境资源要素,受到污染损害后,可以由国务院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者,授权省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权利人来提起索赔。索赔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平等磋商,另一种是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至于入法的问题,由于到现在为止还只是改革的试点,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环保部已经跟最高院、最高检,包括立法机关有所反映,希望根据试点的情况,先推动出台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保证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当然根据试点的情况,也不排除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可能。谢谢。
新华社:今年6月份环保部与证监会签署了一个协议,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请问目前进展情况怎么样,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样的举措?
别涛:2016年8月份,在杭州峰会之前,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为了落实指导意见,环保部会同证监会签署了刚才你提到的“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两部门首先推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管理信息,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分几种情况跟大家介绍。
第一种,在沪深两所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属于环保部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有160多家,近九成披露了环境信息,总体情况比较好,我们基本是满意的。总的来看,这160多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总量大,环境影响大,通过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并以此为契机提高环境绩效,对总体环境的改善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一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规范,或者报喜不报忧、不够详细。我们正在会同证监会,采取措施不断进行规范。
第二种情况,属于省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根据要求也应当披露管理信息。这部分上市公司的名单正在筛查和核实。
第三种情况,至少有一家主要子公司属于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也要披露这些子公司的环境信息。目前,沪深两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七万家左右,我们正在组织逐一比对、筛选。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8月底之前,上市公司要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况,是不是全面,是不是准确,是不是完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都属于定期报告,我们还推进了“临时报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情况,例如因为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就应该及时向股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前些年,有些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却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这都是违反规定的。我们正在抓紧梳理有哪些上市公司因为严重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努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全面性、可读性、完整性、有用性,以便于股民、公众准确判断上市公司环境风险。对于未及时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规督促、追责,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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