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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2017-08-29 09: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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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3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7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生产装置与设施

4.3.1一般原则

在填报“生产装置与设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石化相关行业;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生产装置与设施主要填写生产装置名称、生产装置编号、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及其他。

4.3.2生产装置

按照工业小类分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合成纤维制造,各小类涉及的主要生产装置以及公用设施见附录A。

若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对二甲苯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吸附分离装置、歧化装置、芳烃抽提装置等。

若吸收、精馏、萃取、过滤、结晶、干燥、汽(气)提设施用于前序反应物料的分离精制,则不单独填写,如丙烯腈生产装置的反应气吸收塔、吸收液精馏塔等。

4.3.3生产装置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装置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则采用“PU+三位流水号数字”(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主要工艺

包括蒸馏(精馏)、裂化(减粘裂化、催化裂化、乙烯裂解、焦化)、加氢处理(加氢裂化、加氢精制)、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共氧化)、分子重排(重整、烷基化、异构化、歧化、叠合)、制氢、羰基合成、水解、酯化、聚合、萃取、吸附、吸收、结晶、固液分离、干燥、纺丝、汽(气)提、瓦斯回收及火炬、酸性气回收、有机液体储存、有机固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工业水制水、蒸发、化学水制水、循环冷却水、制氮、制氧、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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