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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2017-08-29 09: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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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废气

4.5.2.1产污环节及排放形式

a)产污环节:包括工艺工艺加热炉烟气、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氧化沥青装置尾气、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真空泵排气、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料仓气、氧化(氨氧化、氧氯化)尾气、序批式生产设施气体置换及保护气、有机液体装载及分装废气、干燥设备尾气、废水集输及处理设施排气、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呼吸、酸性水罐呼吸、冷却塔/循环水冷却过程逸散、固体物料堆场逸散、固体物料破碎排气、过筛车间排气等排放源。

b)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

4.5.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1和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包括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恶臭治理设施等。

4.5.2.4污染治理工艺

a)废气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

b)废气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

c)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等;

d)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热力焚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等;

e)恶臭治理:生物滴滤、碱洗等。

4.5.2.5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废气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填写废气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选填附录C中表C.1~表C.18。

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

包括工艺废水(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盐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等)、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等。

4.5.3.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3。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废水去向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回用。

4.5.3.4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根据流量稳定性和周期性的不同,间断排放又分为不同排放类型,具体见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

4.5.3.5污染处理设施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等。

4.5.3.6污染处理工艺

a)装置预处理:除油、汽(气)提、生物法、湿式氧化、中和、氧化、萃取、溶剂回收等;

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隔油、气浮、混凝、调节等;

c)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缺氧/好氧法(A/O)、厌氧/缺氧/好氧法(A2/O)、氧化沟法、膜生物法(MBR)、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法、一体化微氧高浓缺氧/好氧法等;

d)污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混凝、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反渗透(RO)等。

4.5.3.7污染处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名称包括污水处理量、年运行时间、污染物出口排放浓度等。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包括pH值、COD、氨氮、石油类等;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物为排放标准中控制的污染物,具体见表3。

排污单位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选填附录C中表C.19~表C.42。

4.5.4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的,则根据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5.6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7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表1中管控的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火炬废气排放口为特殊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类型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4.6排放口基本情况

4.6.1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设计排气温度。

4.6.2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

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写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

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写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4.6.3雨水排放口

填写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6.4排放去向

包括直接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单位等。

4.7图件要求

a)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公用设施等名称和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和废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总物料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并标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环节(设备位号、排放位置和去向)。

4.8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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