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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08-31 09:12来源:青岛市政府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资源青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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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湿地保护实行湿地管护区制度。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公益性活动,捐资保护湿地或者参加认种、认养等湿地修复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十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级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涉及的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十二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管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河流、库塘等湿地管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湿地公园和其他城市湿地等湿地管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述以外的湿地管护区,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湿地保护相关技术规定、总量控制等内容在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中落实,对涉及湿地规划利用等规划控制进行把关。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生态功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环评把关。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做好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对涉及湿地的土地出让、征用进行把关。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海事、教育、旅游、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管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重要湿地管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其他湿地管护区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湿地管护联动网络,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所需费用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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