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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08-31 09:12来源:青岛市政府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资源青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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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建立湿地资源监测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年度监测,对湿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章 湿地管护区

第二十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管护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管护区名录应当载明管护区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

列入湿地保护规划、面积在8公顷以上具有湿地生态功能,且列入湿地保护规划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湿地管护区。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护区名录组织设立湿地管护区保护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管护区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以外的湿地管护区可以划定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县级湿地。市级重要湿地的划定和调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县级湿地的划定和调整由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湿地管护区可以申报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确认或者批准的,享有相关权益并履行规定义务。

第三十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管护区,可以申报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申办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及其变更、撤销等事项,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湿地公园的确认及其变更、撤销、公布等事项,由湿地所在地的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布,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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