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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09-07 14: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建设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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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污水处理:村(社区)饮用水水源地汇雨区所辖区域、人口集中区所在村(社区)、畜禽养殖户、开展民俗旅游农户需建设污水净化设施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区域建设简易标准化粪池;

3、生活垃圾处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系统是否完备,定点存放、清运网络是否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4、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村(社区)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是否达到申报要求,如被抽查的村(社区)没有该项工程,则抽查所在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不得少于2项。

5.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查看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现场。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

主要考核加大财政投入、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推动村民参与、吸引社会资本、发动社会支持的情况。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是否有挪作他用情况。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应出具专门的由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由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专项资金用于对个人奖补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

(四)长效运行机制建设

主要考核农村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情况及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县、乡镇、村农村环保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宣传发动情况。

(五)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主要考核县、乡镇、村农村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湖南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其他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验收程序

考核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推荐、省级验收。

(一)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基本整治时间到期前1个月内,组织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级自查组,整理、汇总相关档案台帐,按照省级验收标准对整治工作逐一进行核实,填写验收情况表,完成自验自查工作。自验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环保、财政部门申请推荐。对于提前或延后验收的县(市、区)县级自查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定。

(二)市级推荐

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自查报告,结合中期考核、调度督查情况,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出具推荐申请省级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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