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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09-07 14: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建设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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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打分,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70-89分(含70分)为合格,得分60-6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级验收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由省验收考核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基本合格的,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不合格的,须在6-9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治任务并再次申请验收。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提前半年以上通过省级验收且综合评分合格的,或按时通过验收但综合评分为优秀的县(市、区),在全额奖补之外,给予相应档次奖补资金10%的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综合评分为合格的县(市、区)给予全额奖补;对综合评分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区),在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再给予全额奖补。县(市、区)整治工作通过验收后,才予受理该县(市、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验收。

第十四条 县(市、区)整治工作验收未通过的、未在基本整治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6-9个月的延长期。对于延迟一年以内通过验收的县(市、区),扣减相应档次奖补资金的10%,延迟一年以上的,扣减20%。

第十五条 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其他创建、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验收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视为验收不合格。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基本整治工作完成后另有一年完善提升期,完善提升期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奖惩及验收办法等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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