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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地块,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017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以滨海未利用台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湛江海事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市区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严格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以上地区周边矿业权设置数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省统一部署,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工业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禁止生产和使用高毒限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在廉江市、雷州市、遂溪县、徐闻县等县(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逐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的配置或统筹建设使用。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集中式处置污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在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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