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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提出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6月前,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汇总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出台农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法制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七)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市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八)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参与国家、省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九)加强科技支撑。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的安全利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和研究工作,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逐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的建设。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二)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由市政府协商解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按省的部署公布全市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或危险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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