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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重点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地区需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按时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监督指导,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强制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对受污染场地开展治理修复。已经收回的,由负责收储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相关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时,须按要求一并提供该地块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部门依规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审批管理,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电池制造、废铅酸电池铅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火电等9大行业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价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以下统称“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种重金属污染物。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或认定为污染地块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的,依规不得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规不得办理其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未经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依规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17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地规划、国土、住建、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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