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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对未利用地土壤环境实施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时,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以滨海未利用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2017年底前,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编制完成茂名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2018年底前,研究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明确规划、海洋、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海岸带的管理责任。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滩涂保护、船舶等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巡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线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茂名海事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有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乡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防严控工矿污染。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数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的责任单位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工业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禁止生产和使用高毒限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在高州市、电白区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农村定点有偿回收站点,对农业用品包装物等难降解废弃物进行集中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至2020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申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在茂南区、高州市、化州市逐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和推进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已经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至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城镇、村庄、河道、道路“四位一体”保洁机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到2018年底,各有关区、县级市基本建成绿能环保发电项目,统筹处理县域生活垃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各地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集中式处置污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在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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