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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三十)加强科技支撑。
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土壤修复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强重点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土壤污染损害评估监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企业自主调查等土壤环境监测度调查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重点做好茂名露天矿生态公园的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工程,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等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三)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专项工作方案的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各级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或危险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确保土壤污染或土壤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责任依法得到追究。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支持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协等参与)
(三十六)严格目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地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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