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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泰安市政府印发《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泰政发〔2017〕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今后,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完善市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排在前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县(市、区)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年底前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本市农用地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42.7975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455.19万亩不减少,实施机械化保护性耕作15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00万亩,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179.05万亩。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土壤环保方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防控企业污染,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量置换”。支持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渔业局、市供销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全市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加强对农民、农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级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级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对林地园地实施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对安全利用类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不适合人群活动的,采取封闭、隔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强化分类管理。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渔业局、市环保局)
3.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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