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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咸阳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全文如下: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咸阳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咸阳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各项规定和任务,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包括火电、造纸、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制药、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权责清晰。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要通过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加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污染源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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