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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生态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1.强化法制建设
实施促进低碳经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生态补偿、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循环型园区建设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框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环保、住建、水利、农委、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畅通环保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和矛盾纠纷。巩固中央环保督查和环保大练兵成果,推行“阳光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制定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程序,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完善全市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体系,推动建立监管职责明确到部门、监管任务分解到地区、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的监管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各区镇)
2.健全体制机制
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评价、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工作。积极落实环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持续开展绿色发展评估,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底线,逐步推行绿色审计制度,使考核结果反映环境成本、资源消耗和生态效益,把生态文明建设指标和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逐步提高比重,积极探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形成更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导向和制度决策。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镇)
3.加强政策调控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金以PPP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不断增加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安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引导、专项资金,重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明确各区镇在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科学、规范、高效使用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生态资产保值增值。落实《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逐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落实《苏州市实施〈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各断面行政责任主体和补偿资金分摊方案》,深入推进水环境区域补偿。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式价格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条例》,形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协调统一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落实《江苏省排污权核定方案》,完成全市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权分配工作。
进一步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配合开发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平台,非国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全部进入江苏省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分类监管、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拓展环保信用信息应用领域,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环保责任保险工作,扩大化工、印染、涉重、造纸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范围,投保企业扩大到35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区镇)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加快健全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各司其职、专家建言献策、社团群策群力、公众广泛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统筹组织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镇)
2.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激励约束机制,依据《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对各地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各区镇)
3.建立合作机制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层面的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重点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在产业转型升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进交界区域环保协作机制,实施环境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各区镇)
4.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市、镇、村三级环境管理网络,充分发挥镇村环保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监控平台,提高监控预警能力。进一步加强监察、宣教、信息、应急、核与辐射、固废管理队伍建设,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达到国家相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环保局,各区镇)
5.推进重点项目
按照系统性布局、协同性建设、调节性修复的要求,实施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加强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督查,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生态效益。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办,各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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