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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和污染企业打官司 才是环境监督的治本之策

2017-09-14 09:21来源:中国生态资本网作者:李理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损害环保督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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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中原因,一方面因为新修订后的环保法规定:依法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才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很少,这意味着,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能站出来代表公众发起诉讼的机构屈指可数。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需要在诉讼前付出大量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环境损害鉴定费等。前期的费用,胜诉都可以由对方来承担。一旦败诉,这些费用往往就要环保组织自己承担,由此,资金实力较弱的环保组织就难以提起诉讼。

所以,就近几年的判例来看,虽然罚判偿金较高,但是对于诉讼主体来说,仍然面临无钱诉讼的窘境。目前的罚判资金,主要去处还是地方政府专门为案子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或直接划入财政已有的专项资金。

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性质和使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罚判得来的赔偿金流入财政系统后很难再使用,这无疑将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另外,环境公益诉讼还面临程序规则缺乏等障碍,使得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此次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任务之一,是成立环境研究所,进行环境法治研究,探讨全球和世界各国环境治理所面临的环境法热点问题,推动全球环境法律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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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经验

资金,始终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与强大的环境违法者打官司,有勇气的同时也得有经费保障。

环保组织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期的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数额不菲,钱从哪里来?原告一旦胜诉,就会形成巨量的生态修复资金,这笔钱又将到哪儿去?二者都将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国外有一些什么经验呢?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较早的美国,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公民诉讼”的条款提起诉讼,可以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法定环保义务的企业或是没有履行职责的政府机关提起控告,并配以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所在地或污染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日本主要是通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禁止环境污染行为,并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同时,放宽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只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有极大的可能给自己造成损害即可,减轻了原告的举证压力。

德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采用了团体诉讼的模式,并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仅将诉讼主体限制为与案件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还要对起诉的环保团体的施加一系列的注册审查、地域要求等限制。

印度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采取了宽松积极的态度,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其表现为放宽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强调了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对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也大大减轻,只要政府提供足够的全面且详细的证词,法院就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收集初步证据。另外,印度有特色的一项规定就是大大放宽了起诉的程序要求,除了正式起诉之外,明信片、信件、新闻报道也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综合这些经验来看,总的一个原则,就是在程序和操作中,尽量方便公众和环保组织发起诉讼,把更多的举证责任交给企业,让企业来自证清白。这样的结果,就是公民可以很方便地发起诉讼,给涉嫌污染的企业找麻烦,而对于企业来说,污染的成本会大大增加,企业偷排,不但要躲过监管部门,还要躲得过无处不在的公众监督。

延伸阅读:

观察|史上最严环保督查:多少企业看不到后天的太阳?

原标题:敢和污染企业打官司,才是环境监督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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